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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审计局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区审计局在区长的直接领导和滨州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区的审计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向区政府、滨州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和建议。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并延伸审计有关部门、纳税单位。
2、区直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3、各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对区属金融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及开发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区直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6)向区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7)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8)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9)对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去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滨州审计局授权、委托的一切事项。
咨询电话:(0543)8155000,0543-8155001
办公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969号滨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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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令时08:30-12:00、14:30-18:00 冬令时0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543-333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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