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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湛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机构的批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为副处级。
第三条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相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三)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统筹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生产安全事故、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和灾情信息。
(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党委、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镇(街道办)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统筹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协调地震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开展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
(十九)完成区党委、区管委会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国土资源局、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党委、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
(2)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必要时,区国土资源局、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东海分局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东海分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东海分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区党委、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相关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和招商局负责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5.与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在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
(2)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综治、计生、扶贫、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以及组织、人事、党务、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装备(含执法监察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统筹安排和监督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组织重大调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文化建设及宣传教育工作;牵头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及联系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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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指挥和火灾防治科。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投诉举报电话记录和事故、灾害信息接报工作;负责拟订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提请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及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协调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专家组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统筹规划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本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分管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组织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以及一般火灾调查处理(评估)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综合协调和调查统计科。综合分析全区及各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负责对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较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查、督办;依法承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需求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相关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危险化学品监管科。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相关行业企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助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依法承担除危险化学品行业以外的工商贸生产经营行政审批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企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负责中介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报告监督;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科。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局安全生产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合行动;承担重大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普法、学法、行政应诉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承担案件审办工作;依法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和分析工作;开展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管理;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自然灾害救援和风险监测科。组织协调水旱、冰冻、台风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及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组织协调冰冻、台风防御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编制本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相关信息传输和共享,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科研、专家队伍和科技创新基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机关编制18名,其中行政编制5名,行政执法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另设1名副局长由区消防救援部门主要领导兼任;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总工程师兼任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具体机构设置事项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编办承办,其调整由区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湛江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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