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区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负责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全区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配合做好引黄调水和南水北调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十)负责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查处全区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全区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全区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
(十六)负责本部门城市国际化相关工作,按照城市国际化战略要求,组织、策划、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城市国际化各项工作。
(十七)指导本行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实施定额管理,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水政策、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政策、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办法和有关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 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3. 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发放《采砂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及公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5. 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区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6. 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地火灾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要求参与森林草地火灾应急处置。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咨询电话:0631-8989916,0631-898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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