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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设立甘肃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地方设置标准,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教学指导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上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
(十五)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教育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教育宣传、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综合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管理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会同有关方面编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才工作;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政策;承担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省教育贷款的实施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
指导全省基础教育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各项工作;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贯彻落实;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科书,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全省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制定教育质量与教学工作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教材建设;承担成人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
(八)高等教育处。
承担全省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负责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九)民族教育处。
指导、协调全省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师范教育处。
规划、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的实施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省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实施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工作;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协调大中学生参加有关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二)思想政治工作处。
承担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承办禁赌、关心下一代具体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科研协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术期刊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语言文字管理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出国留学、来华到甘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工作;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含高校工委8名)。其中:厅长1名(兼高校工委书记)、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高校工委副书记)、纪检组长1名(兼高校纪工委书记)、总督学1名(副厅级)、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厅长兼)、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高校工委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省政府督导团办公室和原核定的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中共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省委办发〔200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兰州市教育局认定资格种类: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地址: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关区庆阳路155号,民安大厦五楼民生综合服务专区710教育局窗口),联系电话:0931-4818327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处室主要工作任务1. 负责厅(委)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2. 负责厅(委)政务公开、来信来访、信息报送、安全保密、值班安排等工作;3. 负责协调厅(委)重大调研安排、重要文稿起草、重要事项督办、重要接待及会议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