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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南雄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雄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南雄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韶关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韶关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执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按国家、省、韶关市有关规定执行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五)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开展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韶关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南雄建设。
(十)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党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和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医药采购和价格管理股。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指导、组织、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劳动工资、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审核汇总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三)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股。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改革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支付标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以及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执行韶关市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南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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