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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与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授权营运机构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
(八)拟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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