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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本市审计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全市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县级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法律和国家法规规定的及与市级财政收入和国资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做好审计整改与告知救济途径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异议,并提供救济途径。
(八)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定县级审计机关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推动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计划管理和组织方式。明晰市、县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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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直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科教文卫体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