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韶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韶关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韶关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健全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牵头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机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代编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按分工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会计决算报表编报和分析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政策。制定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全市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制定管理制度。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市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加快形成“大财政、大预算”格局。按照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的要求,建立健全市级财政政策与发展规划、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全面统筹各类政府资金资产资源要素,增强财政统筹能力,推动形成“大财政、大预算”格局和全市“一盘棋”管理机制。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级和县(市、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实施绩效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实行“一个部门对口一个科室”,做到多放、管好、服务到位。落实推进税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税务局在地方权限范围内起草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调整方案,市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征管和政策问题的处理。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并对收费情况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稿有关工作。对本部门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
(二)法规和会计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答复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法治建设。牵头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及财政“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部控制规范等。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有关会计人才培养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三)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总预算收支平衡,承担市级财力统筹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审核等工作。代编全市预算草案。承担市级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负责对省级和县(市、区)财政结算。牵头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制定市级部门预算及项目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工作。负责市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基本支出经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健全地方税体系等工作。组织落实中央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承担税收调查有关工作。负责地方财政关税相关工作。牵头负责非税收入政策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政策管理。
(四)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分析预测。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及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和总会计核算。承担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级部门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工作。牵头配合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等综合性审计工作。承担收入退库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部门决算报表工作。
(五)资源环境和综合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交通公路、统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修复保护、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负责自然资源出让收益和部分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承担自然资源收入政策、彩票管理有关工作。参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监管。管理财政票据。
(六)政府债务管理科。承担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等并组织实施。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负责政府债务预算编制、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政府债券额度分配相关工作。负责政府债券组织发行和还本付息相关工作。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负责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工作。负责全市金融企业决算报表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纪检监察、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缉私经费管理。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市市级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承担会议定点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法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参与事业单位改革管理工作。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拟订。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负责统发工资工作。
(八)科教和文化科。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科技经费改革,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支出管理。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代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审核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估(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参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管理。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工作。
(十)工贸发展科。承担工业、能源、商贸、应急、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制定支持经济发展的产业财政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政策性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务、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离退休经费保障制度。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资产管理科。承担国资委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管理工作。
(十四)政府采购监管科。拟订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信用监管。负责处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举报等。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绩效管理科。牵头负责制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财政复核,负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结果反馈、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十六)监督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作。负责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监督工作。
(十七)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2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单位地址:韶关市惠民北路18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交通指引:乘坐公交到市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北步行约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