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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审计局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 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区属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 源和区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 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 施和省、市、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 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 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 施。对直接接受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 做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人大常 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以及结果。依法向社 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 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 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区有关重要工作 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 级决算草案,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 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 收支;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 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 债和损益;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 托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 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审计 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 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 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专项审 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 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 的问题。依法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去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拟定审计项 目计划意见。
(十)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十一)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 域的应用。
(十二)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 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 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 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 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 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等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 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 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 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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