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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 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 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 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有关单位污染物减 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 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 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全区排污 费的征收管理。
(五)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 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 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 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 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六)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 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 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 理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环境监测 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 状况进行调查;组织建设全区环境监测网。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管理体系建 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 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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