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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发展改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佛山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接受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我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发展推进科,负责处理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市发展改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接受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优化经济结构目标、对策,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的建议。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监测预测和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
(三)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提出完善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有关问题。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四)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的建议。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参与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六)提出重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参与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有关问题的研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发展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和运行调节工作。统筹全市节能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节能专项规划和政策,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新能源(含氢能)汽车推广应用。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的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地方储备粮、储备物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的建议。承担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储备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设施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工作,指导价格认定,承担价格认定复核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和管理市重点项目工作局。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战略规划、改革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全市节能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节能管理工作。
3.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协调氢能产业发展有关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车用加氢站建设管理和营运监督管理。
4.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5.与市重点项目工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对策和措施。市重点项目工作局负责拟订全市重点项目及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办、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组织研究宏观经济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重大问题,起草相关重要文件。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预测目标,并对规划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规划计划调整意见。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监测预测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和建议。做好宏观经济信息收集、储存和发布。
(三)经济体制改革科(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参与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承担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法律顾问等工作。组织推进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投资科。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对策和措施。负责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相关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林业、水利、交通、城建和社会事业等有关建设项目。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参与综合交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投资备案项目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制度。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产业发展科。组织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和验收。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组织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和使用情况检查。组织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和验收。组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申报,跟踪落实基地建设。负责企业(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辅导、上报以及存续期监管工作。推动市内非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务工作。推动全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工业、服务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等项目。
(六)区域经济科。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区域发展规划、政策。统筹推进市内区域协调发展。协调衔接与外地城市合作,提出重大区域合作计划。统筹协调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和开发区的有关问题。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组织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筹推进广佛同城化、广佛肇清云韶经济圈建设。协调参与“一核一带一区”、粤桂黔高铁经济带、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七)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科。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产业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参与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的建议,参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拟订人口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参与研究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发展政策。参与劳动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衔接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
(八)营商环境科(信用建设协调科)。组织拟订全市营商环境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组织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并提出优化建议。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组织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开展地区和行业信用监测、评价。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九)新能源和节能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协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统筹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统筹全市节能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节能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氢能产业规划,统筹实施全市新能源(含氢能)汽车推广应用。指导监督全市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十)电力和石油天然气科。组织拟订电力、石油、天然气的发展规划、发展计划。负责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发展和运行调节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承担电力、成品油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电力、成品油、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调控、供应和配置方案。依法审核成品油的经营资格,按规定权限办理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煤炭经营工作。
(十一)对口支援合作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对口支援、对口合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口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协调落实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工作。
(十二)粮食管理科。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和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供应监测分析工作。承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研究粮食储备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粮食行业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统筹推进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粮食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督导检查全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办。拟订粮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担粮食信息化建设。负责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监督全市粮食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物资储备科(军粮供应办公室)。承担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研究物资储备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物资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物资储备规划、计划和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组织实施救灾物资、食盐、药品、冻肉等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粮食和储备物资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市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四)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提出价格改革实施措施、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建议。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调控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承担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监测工作,发布价格监测信息。负责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承担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需实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
(十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指导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组织实施水、电、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和教育等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服务价格政策。提出或审核管理权限内项目的定价建议。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定价管理原则和办法。统筹和指导各区开展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十六)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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