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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19]2号),设立深圳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局,挂深圳市气象台牌子),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拟订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气象行业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活动,指导、监督各类气象活动。
(三)负责气象资料共享的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和天文观测内容的汇总、分发和交换;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气象设备计量检查。
(四)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公共气象服务,承担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管理气象信息传播。
(六)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预报等专项预报。
(八)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
(九)负责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十)组织宣传、普及气象、天文科学知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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