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评价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省、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县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县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方案。负责城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十二)负责城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规划审批。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并负责中心城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城区重要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的招标及评审。
(十三)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国内外城市规划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城区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予以认定,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地管理。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提出各类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九)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二十)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二)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全县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报批和管理。
(二十三)指导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工作。
(二十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值班、招商引资、扶贫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牵头负责本系统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改革。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三)耕地保护监督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拟订全县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开展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执行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县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监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供应。
(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地质勘查管理科(挂安全科牌子)。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以及受省、市委托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县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县性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统筹全县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县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县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全县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地图审核、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组织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镇(街、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办法。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全县村镇规划业务指导工作,组织相关评审和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城市设计管理政策、标准。负责组织全县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县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方案。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担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县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全县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县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市场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提出规划区内开发拍卖地块规划条件,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负责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和单位院落规划的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承担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及保护监督工作,承担建筑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等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政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市政道路规划有关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市政道路规划和坐标管理,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市政管线工程,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承担市政管线规划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市政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成果应用,负责划定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承担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相关规划方案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测绘任务的落实和督查工作。
(七)林草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挂国家火山地质公园管理科牌子)。承担全县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材检查站的报批与管理。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县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负责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承担全县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提出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县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事业单位及职责
(一)昌乐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协助做好国土空间、城乡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研究和课题调研工作。承担设计项目招标组织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优秀设计单位库和专家库的建立及更新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承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及设计成果评优、报奖工作。协助做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编制及更新工作。承担编制成果技术审查和日照分析报告复核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做好规划信息库及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承担规划系统内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学习培训等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昌乐县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做好土地整治后备资源调查工作;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动态监管系统维护使用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工作。协助镇(街、区)做好所辖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核查整改工作;承担土地整治技术研究、宣传等服务工作。负责县域国有土地回收、收购储备和入库等工作;负责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发布、业务咨询及成交确认等工作;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承担国土测绘技术辅助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子政务系统、内外网及政务专网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平台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技术核查服务、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昌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县域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负责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昌乐县矿产资源管护中心。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辅助工作,为全县矿产资源规划提供术服务;负责全县矿业权市场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技术支撑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以及受省、市委托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辅助工作。承担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辅助工作。承担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全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参与组织协调、督促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辅助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辅助工作;承担全县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协助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自然资源调查,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做好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信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营丘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协助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自然资源调查,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做好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信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刘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协助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自然资源调查,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做好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信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乔官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协助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自然资源调查,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做好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信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鄌郚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协助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自然资源调查,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做好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信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河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协助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自然资源调查,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做好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信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崖水库库区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业务咨询。协助上级部门编制并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自然资源调查,承担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和驻地党委政府做好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信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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