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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 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 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 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统筹区统一的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四)按照国家、省和云浮市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城乡 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 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按照国家、省和云浮市有关规定,贯彻执行药品、 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按规定动态调整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推动建立市场主导 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 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云浮市有关药品、医用耗材 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贯彻执行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支 付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 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本辖区纳入医疗保 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 建设。完善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管 理和费用结算。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 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和农 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大病医疗 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云浮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 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 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 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 感,促进健康罗定建设。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 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 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 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职责关系。根据相关法 规、政策,在社保体制改革理顺前,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市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承担医疗保险相关经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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