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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组织实施我市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拟订我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拟订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对建立健全基层环保管理体系提出建议。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街区较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镇街区、各部门以及跨镇街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协调邻市和各镇街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市环境信访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督查、督办、核查各镇街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牵头规划、调度、协调全市生态环保产业投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潍坊市的规定审核、审批、转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任期审计工作。
(七)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负责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市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对接市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等工作。负责行政、物资采购、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会、群团、老干部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政治、业务学习。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2.督查科。负责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督查。负责市委、市政府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负责省、潍坊市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单位领导文件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科室业务信息公开及项目审批等办理时限情况的督查(信息公开包含行政处罚、项目审批、总量指标等)。负责内、外部反映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事件的调查。负责根据督查情况定期发《督查通报》。
3.法规宣教科(对接市局法规与标准科)。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负责环境信息报送发表工作。负责抓好党务、纪检、妇女与计生、户籍等工作。负责组织上级下达的党的集中性教育活动。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报送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督办、转办工作。
4.财务科(对接市局财务审计科、人事科)。做好财务记账、算账、报账和出纳工作;做好会计原始凭证、帐簿、表格、文件、资料和审计资料的归档、保密工作;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组织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收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水电费等各项费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务预决算编制,确保各项经费支出;配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搞好财务检查和规费审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5.污染控制科(对接市局大气生态环境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申报登记、扎实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土壤、固废等污染治理重点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6.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对接市局水生态科、应急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负责循环经济、流域保护和水源地保护工作。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置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负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牵头并组织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管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管放射源的使用、销售、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工作;负责辐射废物监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外事工作。
7.生态保护与监督管理科(加挂审批服务科牌子,对接市局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科)。按照国家、省、潍坊市的规定审核、审批区域开发、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转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大厅要求办理的相关审批事项。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导全市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督查、审核各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情况;指导“土小”项目取缔工作。拟定自然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潍坊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市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保产业投入和区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做好大气、水污染项目的申报、验收等工作。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产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8.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废气、废水污染源等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和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全市所有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监督自动在线第三运营方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采集,传输及汇总,及时上报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建议启动联动机制,参与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调查处理,指导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负责环保系统视频会议所需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事业单位及职责
1.环境监测站(内设:综合室、水室、大气室、质量控制室)
做好例行监测、常规性监测工作。做好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做好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开展委托性监测工作。参加本市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负责对环境突发事故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推广监测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和技术水平。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2.环境监察大队(加挂安全科牌子)
负责督查环保所(中队)的环境监管、业务指导工作。牵头全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察执法行动。指导环境应急事件、环境信访调解处理的现场监察工作。负责牵头办理环保公安联勤联动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夏秋两季秸秆禁烧督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环保所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责建立污染源档案,全面掌握污染现状。协助做好对辖区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报、预审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辖区内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设施运转情况,负责辖区企业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企业排污申报,配合迎接各类业务检查。负责辖区企业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年度指标,认真做好所辖区域的规费收(催)缴工作,并监督镇街企业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处理好直接受理和由环境监察大队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做好污染纠纷的调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并按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环境监察大队法制督查中队归档和上报。负责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配合当地政府取缔“十五(土)小”和“新六小”等环境违法企业。负责配合对环境突发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抓好重点工程、项目治理的推进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咨询电话:0536—7219991
办公地址:昌邑市奎聚街道交通街中段路南市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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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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