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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区财政、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区财政和国有资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口径年度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批复区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指导监督全区财政国库管理业务,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监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
(六)执行上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和执行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区级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参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七)审核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组织调动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
(八)监督检查财经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九)管理全区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评价分析工作;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十)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等管理;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资本统筹分配等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监督管理债权回收物业处置。
(十二)制定本局教育、培训、调研计划并组织执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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