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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上级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上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上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市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方案。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
(十二)负责市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方案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规划审批。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重要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的招标及评审。
(十三)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国内外城市规划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予以认定,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审批审核林地征用。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上级相关标准,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上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九)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二十)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二)根据市政府授权,对镇(街、区)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配合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承担省政府18号木材检查站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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