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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70《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新增 □ 变更 □
*纳税人名称 |
(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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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 |
是□ 否□ |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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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事海洋工程 |
是□ 否□ |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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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
是□ 否□ |
纳税人环保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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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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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类别 |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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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编号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有效期起止 |
*排放口 大类 |
*税源编号 |
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 |
*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
*所在区划 |
*所在 街乡 |
*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 位置 |
排放口地理坐标 |
排放 方式 |
排放 去向 |
许可证管控要求 |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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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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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采集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
*申报人声明 |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单说明】
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7.“排污许可证编号”:“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栏勾选“是”的纳税人必填。
8.“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9.“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或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
10.“排放口大类”:填写“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三类。
11.“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12.“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13.“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名称。
14.“所在区划”: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15.“所在街乡”: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16.“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17.“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例如:120度34分28秒。
18.“排放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方式填写。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 “无组织排放”;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
1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不外排” 、“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回注等)”。
20.“许可证管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控要求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或“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2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 “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的,须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