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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不动产统一登记、林业、海洋和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海洋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提报重大备选项目。
(八)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市域城乡统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区域规划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负责全市重要景观带、市区对外交通干线规划控制线以内和海岸带建设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以及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规划设计条件提报以及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和《验线确认书》。
(十)负责市区城市交通和全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规划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十一)牵头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设计。
(十二)负责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落实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六)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负责地图管理,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七)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落实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落实省市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管理木材检查站。
(十九)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落实县(市)级以上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地征用、占用和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十一)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二十四)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进行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防、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五)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海洋和渔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和渔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大市建设重大项目,督促落实海洋建设规划。
(二十六)负责协调海洋事务,拟订全市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海洋资源高效利用规划。拟订全市海洋新兴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负责全市海洋和渔业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二十七)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拟订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意见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和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
(二十八)负责全市渔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意见措施,指导全市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渔业水域保护与管理;指导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承担渔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九)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十)负责开展海洋和渔业科技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海洋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指导系统内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海洋和渔业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和渔业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三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以及协定履约工作。负责全市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件。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按照要求参与海洋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谈判与磋商有关工作。
(三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海洋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管理渔业无线电通信;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全市海洋监察和渔业执法队伍。组织、指导渔业互保和海洋灾害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三十三)根据市政府授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违法案件。对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负责对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略海洋的决策部署,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加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三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烟台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评估和规划审批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省和烟台市规定统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三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商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3.关于矿井关闭的监督管理。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烟台市生态环境莱阳分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镇街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地震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做好森林消防专业扑救力量建设和森林火灾先期处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6.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7.关于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捕捞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8.关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
(三十七)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的海洋监察、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渔港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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