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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临清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临清市委、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清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清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聊城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的落实,拟定全市医保相关的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指导应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聊城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落实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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