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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 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起草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 件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以及为 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在全区 营造尊崇军人的良好环境。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 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 作。
(三)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 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役军人、符合条 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管理军 休保障单位。
(五)组织指导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 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 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 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优待、抚恤等工作。 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组织指导军 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牵头拟订有关 人员的帮扶援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英 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工作。
(十)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退役军人 信息统计、核查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加强与驻 茌部队的协调。
(十三)职能转变。退役军人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 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 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 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 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以及为我区经济社 会发展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 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四)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烈士褒扬以及烈属 抚恤方面的职责分工。区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 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 政策的落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 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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