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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市级权限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新闻出版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电影事业、电影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市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井组织实施。推动“江北水城·运河古都”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出版物、广播影视等市场发展,对相关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市内世界人文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市和市辖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影视、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县(市)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有关案件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推广,推动聊城文化走出去。
(十七)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十九)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行审批工作。
(二十)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二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三)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四)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中外广播电视合作节目的播出进行监管,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领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五)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对市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二十六)负责管理全市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二十七)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影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八)对本系统文艺演出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其他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广播影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聊城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江北水城·运河古都”旅游品牌形象和聊城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 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加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管、审查。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贵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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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联系电话:0635-868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