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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政策,参与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制度;负责改进和规范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园林绿化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发放和指导、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责任。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指导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城市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主管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负责市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负责节能建筑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工作;负责扶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革新项目和建筑方面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建材行业管理的责任。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整顿建筑材料市场秩序,实施行业管理。
(十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的职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各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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