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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财政、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并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区对镇街财政体制;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收支预决算,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区级财政各项支出管理,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建议,研究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五)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六)组织实施税收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区财政收入计划。
(七)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八)组织拟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
(九)负责拟订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实行监督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十)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办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区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拟订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债务。
(十三)负责全区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业务。
(十四)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运行及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负责镇街财政业务指导与管理,组织基层财政人员业务学习及规范化财政所建设。
(十六)负责拟订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七)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八)研究制定全区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推动企业上市;负责协调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指导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负责推动全区债券融资工作。
(十九)协助监管机构加强区内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运营情况的监督、监测,指导协调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解决设立、发展、重组、改制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二十)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监管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指导、管理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对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
(二十二)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
(二十三)根据管委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十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五)根据管委授权,按程序任免、委派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
(二十六)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等工作。
(二十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负责全区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
(二十)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十二)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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