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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632-7759177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60号

办公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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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信息

(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我区城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政处罚权,餐饮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权,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路沿石以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9.行使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涉及物业管理、燃气供热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建筑业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教育、体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防震减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林业涉及冠世榴园风景区内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城乡水务涉及污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二)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2、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指导全区市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市政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建设维护投资计划;指导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的审批和管理。

4、负责编制城市亮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城市亮化维护管理、运行计划等方案;指导全区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管考核工作。

5、指导全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公园、游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等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附属绿地、市政设施及依附市政设施的各类管线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参与市政、园林绿化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节水工作。

6、负责城区公共停车管理,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共同实施城区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的设置、施划和运营监管,以及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管理工作;按照区防汛指挥部要求,做好城市防汛相关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和各单位道路及市政设施管养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7、指导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订环卫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和落实;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负责镇域、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监督环境卫生作业和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收费和管理;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指导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监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性卫生有偿服务费、环卫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指导建筑垃圾运输扬尘、建筑生活噪声和餐饮油烟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城乡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垃圾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环卫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工作;参与环卫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环境卫生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参与相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8、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审批、招标和拍卖;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负责全区大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屏方案审查、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户外广告设施、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户外广告综合整治活动;承担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

9、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案件的督办;具体负责管理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制订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全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10、负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城市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地下管廊维护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11、宣传贯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承担全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缴率,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督促代征单位按时、逐步做到足额征缴;拟定落实征收计划、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参与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组织实施。

12、组织、指导全区城市管理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区城市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3、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管理资金;负责编制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14、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和管理。

15、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统一指挥、组织、调度和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或者组织查处全区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开展拆违控建工作;负责纠正、处理镇(街)城市管理过程中的违法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受理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16、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队伍培训、执纪督察、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17、负责区委、区政府城市管理重点任务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估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精细化考评办法、考评奖惩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考评,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上传下达、会务、文秘、宣传信息、办公用房等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对外联络等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政策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撰写及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舆情监管及新媒体宣传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基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下属财务独立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建档和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工作;负责财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负责提报装备配备、购置计划;负责各类车辆、器材、制服等装备的购置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负责局管干部的选拔、考核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意识形态、教育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等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日常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办、民兵预备役和老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

(三)执法督察股

负责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申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的普法教育和队伍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域内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区直相关部门对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问题的办理工作;组织查处区域内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执法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督办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开展拆违控建程序工作;负责对全区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对全区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执法执纪督察和管理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受理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转办、交办及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案件;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登记、移交、结案审查和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实施对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全方位、全时段的即时监控;负责城管投诉热线的日常管理和指令派遣工作;负责全区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问题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工作;负责对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遵守纪律作风规定等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制定下发情况通报;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局综合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与镇(街)沟通联系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开展违法建筑拆除程序的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督办、业务指导、评议考核工作;负责错案追究工作;负责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并拟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查工作;负责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的管理;负责拟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并提请集体研究;负责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核(勘验)、审批、证件制作和送达;负责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四)公用事业管理股

拟订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参与拟订市容市貌管理各项规划;负责市容市貌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综合整治、户外广告等管理工作;负责“门前五包”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拟定全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方案,对全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编制城镇容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摊点设置导则并指导实施;划分并界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组织开展镇域、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型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屏的设置管理;负责环卫行业的资质监管;负责对区级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监管;负责市容环卫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指导对建筑垃圾运输扬尘、建筑生活噪声和餐饮油烟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指导督促镇(街)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拟订市政设施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措施;编制市政建设维护投资计划;指导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地下管廊维护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市政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指导市政设施的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亮化专项规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亮化维护运行计划;负责城市亮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管考核工作;指导城区亮化设施维护管理;组织、协调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的亮化工作;指导做好亮化节能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城市公园、游园、城市广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参与审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园林绿化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节水工作;负责城市园林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统筹协调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原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内设机构仍继续承担并落实好相关职责。

所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承担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纠正和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2.承担镇(街)的行政执法队伍指导和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派驻中队配合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开展执法活动,协调跨镇(街)执法活动。3.承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城乡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职责:1.承担协助各镇街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环境卫生工作,督促各镇街的村庄保洁、垃圾收运工作。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环卫工作的有关规定,承担城区范围主次干道的道路保洁、公厕运行、垃圾收运等环卫日常工作,协助市场化运作保洁企业规范化、高效化、长效化作业,对其保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承担建成区内主次干道公厕、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参与环卫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环境卫生项目设计方案指导。4.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性卫生有偿服务费、环卫基础设施配套费。5.承担协助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的日常收运工作。6.承担区环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封场后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7.完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区市政园林事务中心

职责:1.承担全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设计规划、产业政策、工作标准和养护规范等工作。2.承担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承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场勘察反馈工作;承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线的划线工作。3.承担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亮化运行维护工作。4.承担全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工作。5.承担城市公园、游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等的建设养护维护工作。6.承担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实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7.承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市政、园林绿化共用设施的档案整理工作。8.完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区污水收费管理中心

职责:1.宣传贯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2.担本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3.提高污处理费的征缴率,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督促代征位按时、足额征缴。4.拟定落实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参与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组织实施。


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简介

枣庄政务服务网入口
枣庄政务服务网入口
为优化营商环境,枣庄市审批服务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要求,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以“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依托门户网站,多措并举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信息公开,立足于便民利民,对门户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做到了内容全、更新。。。
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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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632--8015081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市民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枣庄市峄城区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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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632-8015081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150米(明德花园东侧约200米)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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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632-7711401、7722800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16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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