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区弘扬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区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好客山东”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全区文物工作。配合做好在峄城区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审核、申报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监督区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监督指导全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等。
(十三)负责全区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十四)监督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区内大案、要案,承担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制订全区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全区在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建设方面的事项,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等。
(十七)负责管理全区电影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电影事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督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区立项拍摄的电影进行审查,指导协调重大电影节活动。
(十八)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全区各新闻单位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工作。研究拟订全区新闻出版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区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负责区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全区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九)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区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执法工作。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区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对区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挂信息股)。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后勤服务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区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全区文化、旅游、文物专项经费。监测全区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区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本系统人才工作。
综合分析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经济运行情况;起草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报告、工作总结和计划等;负责全区文旅系统宣传信息收集整理和对口上报工作;汇总上报省、市等上级部门调度的各类综合性报告、总结、报表等,并负责联络对接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场管理股(挂新闻出版广电股)。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协调。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等。指导全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全区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全区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工作,承担书号版号刊号管理工作,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区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承担全区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研究拟订全区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全区版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区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
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区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内容审查,负责电影档案管理、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指导、监督电影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电影活动。 制定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推动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区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执法工作。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区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对区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三)政策法规股(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建设股)。负责起草全区文化和旅游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开展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拟订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文化和旅游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牵头负责本系统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和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
(四)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股(挂市场推广股)。拟订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承担区政府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强化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牵头业务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峄城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好客山东”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区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五)公共文化股(挂文物管理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指导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牵头负责社会文化满意度提升工作。
拟订全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在峄城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审核、申报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区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负责全区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检查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拟订全区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
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一)峄城区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1、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及组织实施的辅助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政策调研及制定的辅助工作。2、承担戏剧、音乐、美术等艺术门类的理论研究、艺术创作加工,参与指导重点剧目创作、排演,对传统戏曲进行发掘及整理,收集保存全区艺术图文声像档案资料等工作。3、承担旅游品牌形象的宣传推广、旅游数字化营销、市场研究、产品开发推广、营销渠道建设、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建设工作。4、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服务、文化和旅游购物消费、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创新开发等工作,落实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等辅助工作。5、承担向社会提供旅游信息咨询和游客集散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重点景区建设、智慧旅游建设、文旅产品的市场营销宣传推广、对外交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导游服务等辅助工作。6、承担旅游商品整体规划、对外宣传、资源评估、市场开拓及信息交流等辅助工作。7、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峄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2、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6、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7、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8、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9、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10、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11、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12、查处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13、查处违反文物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14、查处违反社会考级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15、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16、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17、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峄城区文化馆
1、承担全区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实施工作,传播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培训各类文化艺术骨干;承办区主办的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2、承担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3、承担征集、收藏全区珍贵文物和自然标本,开展对各类文物的研究、保护和有效利用工作;承担文物展示、文化交流以及宣传教育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全区文物调查、保护、修复等有关工作;承担古代石刻艺术品收藏研究、陈列宣传、保护利用工作,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配合做好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安排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4、开展阵地、广场等文化活动;承担送文化下乡活动,开展“戏曲进乡村”“一村一年一场戏”,落实全年场次任务;开展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送演出到基层。5、承担单位、镇街、村居、社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6、承担美术、书法、戏曲、舞蹈、摄影等艺术展览交流活动和创作等工作。7、承担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8、承担建立多种门类的庄户剧团、业余文艺团队,壮大优秀人才队伍,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村居进行各类文艺辅导;加强对辖区的文化艺术培训,建立健全文化艺术档案。9、实施免费开放,为群众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服务。10、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普及、保护、弘扬和振兴。11、承担区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传承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拟制、实施工作。12、指导全区电影放映、重大电影节活动。13、完成区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峄城区图书馆
1、承担图书、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借阅工作,保存文化遗产,开发、传递文化科技信息,进行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2、承担全区古籍普查登记和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建设,开展古籍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工作;加强古籍保护利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3、承担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等工作。4、承担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加强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5、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动全民阅读。6、承担加强城市书房业务指导的服务工作,开展图书流动服务。7、承担尼山书院建设的服务工作,开展国学传承普及活动。8、承担全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图书馆总分馆建设等服务工作。9、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以及文献信息和参考咨询服务。10、加强馆际交流合作,开展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11、完成区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632--8015081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市民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632-8015081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150米(明德花园东侧约200米)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632-7711401、7722800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16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