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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究分析全区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建议,监测、预测预警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参与组织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与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区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安排区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区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区农村经济、工业、能源、综合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判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并协调实施,协调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协调解决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
(七)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区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区地区经济协作和有关境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区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综合平衡全区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十一)研究提出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服务业机制和体制创新。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十二)研究提出全区城乡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拟订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综合指导重点区域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重点区域规划实施、产业布局、发展资金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负责推进实施区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协调解决建设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区“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中心运行。
(十四)组织研究全区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价格工作规划、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权限和程序拟订全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项目清单。按照权限和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授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价格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全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牵头组织对口支援协作、扶贫协作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对口支援协作、扶贫协作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区对口支援协作、扶贫协作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对口支援协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储备等方面的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区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提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
(十七)负责区级粮食及相关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完善粮食储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各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以及技术规范。负责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统计工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职责。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指导粮食购销有关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灾区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区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区级投资项目的建议,参与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区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拟订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发展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研究提出全区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参与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牵头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研究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负责全区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市场供求变化,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能源保障。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负责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区际以及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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