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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邹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邹城市委、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邹城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邹城市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中医药局)牌子。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济宁市委和邹城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济宁市关于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济宁市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济宁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人才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承担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职责,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邹城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市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市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4)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3.与市医保局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挂信访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后勤保障等局机关日常运转以及局机关信息化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护理专业学校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和财务审计科。承担健康邹城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及信息化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统计。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政府投入和经济管理政策并组织落实。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四)法制监督科(挂公共事业服务科牌子)。组织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态管理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业务范围内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结。拟订监督工作规范、计划、重大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负责卫生健康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济宁市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五)医政医管科(挂邹城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执行上级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挂职业健康科牌子)。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有关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七)妇幼健康科。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全市中医药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中医药教育、人才培训以及科研相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健康服务、健康旅游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十)老龄健康科(挂医养健康产业科牌子)。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和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拟订全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党建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市中医药局局长1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邹城市委办公室、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邹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邹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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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挂医养健康产业科牌子)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和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