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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林业和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健全完善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开发利用标准。负责闲置用地利用工作。健全完善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编制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负责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引导、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及矿业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交易活动,负责规划矿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绘资质与信用管理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协助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地图编制等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工作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公益林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和草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和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苗圃改革,负责贯彻落实关于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国有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参与拟订自然资源、林业发展等领域(以下统称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协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推进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并监督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自然资源领域行业管理。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林业管理等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培育、引导、扶持自然资源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力度,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温泉)管理。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实施限量开采,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补偿管理制度。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按照灾害分级标准组织相关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并监督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相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城市防汛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并监督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编制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汛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相关防护标准。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5.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区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应急局等部门应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6.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功能区,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道)、功能区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7.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8.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即墨区委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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