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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海洋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海洋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海洋发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城市更新规划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土地、林业、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承担区城乡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区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登记、发证、共享及汇交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负责林地、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引导、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交易活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参与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审核,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地图编制等工作。(十二)负责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森林、湿地等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指导公益林的划定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七)负责海域、海岛、海岸带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
(十八)推动全区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发展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发展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发展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发展、地质勘查、测绘地理信息等市场秩序,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认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发展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按要求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牵头负责浒苔处置。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管力度,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 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 关于矿泉水管理。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水许可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水资源的限量控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实施限量开采,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补偿管理制度。 2. 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两部门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 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简单处理(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 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街道、区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街道、功能区管理机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5. 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区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6. 关于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崂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含农村社区集体林地)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社区集体林地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7. 关于崂山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分别由崂山区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办公室、资源管理处承担。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关工作。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协调沟通,建立议事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8. 关于区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审查。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对拟列入重点项目推进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条件等情况进行联合会商。 9. 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区城市管理局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汇总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负责推进海绵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海绵型建筑与住宅小区建设。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10. 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总体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做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工作;街道负责辖区内乡村振兴战略具体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权限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做好相应工作。 11. 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查处非法野外用火、破坏防火设施、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2. 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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