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2、拟订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3、拟订市政、绿化、环卫等城市管理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管辖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管辖行业工作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管辖行业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权限内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权限内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全流程工作。负责权限内市政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权限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园林绿化建设施工、验收备案和维护养护全流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绿线和园林资源,组织实施权限内公共绿化建设管理和养护、城市绿化美化重点工程。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权限内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拟订权限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修、养护管理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7、负责权限内物业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经营活动。
8、负责权限内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清雪防滑工作。
9、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工作。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山林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权限内山林火灾和洪水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开展山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山林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权限内城市防汛相关工作。
11、培育、引导、扶持城市管理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承担区城市管理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12、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3、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提升城市管理工作,强化行业监管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市政、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深化便民服务改革,提升为民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鼓励动员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市政、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
14、有关职责分工。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并在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领导下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一般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山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城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山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山林火险、火灾信息。区城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权限内山林火灾和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开展山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山林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市政道路、河道、桥梁、涵洞、公园、行道树、雨水斗等设施的巡查、维护、泄洪、排险工作,监督指导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小区的防汛工作。必要时,区城管局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6、区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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