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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辖区内的权属争议调处。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四)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改制企业资产处置、闲置土地处置等相关工作。
(五)承担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开发利用标准。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分局责任范围内城市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八)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执法,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九)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科、自然资源利用与用途管制科、规划管理科、法规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