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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职能: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区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集体)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工作报告。指导派出国有董事的业务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董事会、派出国有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集体)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九)依法对所监管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负责检查所监管企业财务,查阅所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资产流失的查处、损失责任认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二)按照区委有关规定,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三)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引导城中村改制公司发展和经营,强化资金、资产、资源的审计监督。
(十五)指导街道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十六)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国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