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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大冶市政府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工作部门。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能为: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土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全省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按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承担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草)工作。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牽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査。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査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市级地质勘査项目,审核探矿权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城市分区(组团)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域范围内各类专业规划以及大中型项目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查或报审,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报批。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专类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规划指令性计划的编制下达和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确定招标、拍卖地块以及地块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
(十ニ)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管线、城市雕塑、临时建设以及户外广告标牌、户外装修装饰灯实施规划选址审批及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审批的地方性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居民自建私房危房改造审批和管理。负责核发市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四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中有关规费代收代缴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保护、开发与利用以及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指导天然林保护。监督指导集体林权改革。指导公益林、商品林以及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森林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树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动态监测和评估。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小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县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对全市落实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批后监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九)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林业和城乡规划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按规定下放赋予经济发达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土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火方面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祥查、排查,指导开展群防群治、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治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包括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在内的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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