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大冶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在全市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检查、监督保障资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三)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负责社区建设工作,贯彻落实社区服务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五)负责社团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调查取缔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团依法开展活动。
(六)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调查取缔未经登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七)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
(八)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我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市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管理市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责全市民办福利机构的登记、审核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拟定殡葬改革的地方性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负责殡葬习俗改革、殡葬用品市场和公墓管理。
(十)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二)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及村以上单位名称和本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拟订地方性地名规范性文件;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
(十三)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四)管理指导全市老龄工作。
(十五)管理指导全市慈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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