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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组织实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程。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配合做好农业资源区划相关工作。
(七)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八)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发布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管理,农业技术的引进、创新、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环境管理执法,农资市场监管。
(十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油料、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生产。指导蔬菜、水果、桑蚕、中药材、烟叶等经济作物生产可持续发展。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话生产。
(十二)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监督辖区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三)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物质、资金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农业机械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四)负责全区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管理、相关农机培训、考试、发证、监督管理权。
(十六)负责组织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负责辖区造林绿化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资金兑现拨付与监管。负责辖区封山育林。负责辖区退耕还林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辖区森林病虫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辖区林木种子工作。负责辖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对辖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辖区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负责对辖区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初步审核。负责辖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林木蓄积量、森林质量、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状况及其变化量进行监测。负责处理辖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十八)负责监督辖区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上报信息。负责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辖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
(十九)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区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区水源调度、水土流失监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行政执法等,以及水土保持费、水资源费征收权。
(二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
(二十一)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对水库蓄水、调洪,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治理、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三)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管理。
(二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加强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2.统筹整合农业投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3.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辖区内开发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区发改局立项之前,区发改局需要求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
2.与下陆国土分局有关职责分工。辖区内开发和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建设单位在申请下陆国土分局用地审批之前,下陆国土分局需要求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在地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水利和湖泊局主要承担水利工程的运行和调度。区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洪水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发生水旱灾害后的应急抢险和应急避险,转移受灾群众。两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防灾救灾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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