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A0635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
企业海关代码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企业名称 |
|
||||||||
登记人员姓名 |
|
职务 |
|
手机号码 |
|
是否申请退税提醒服务 |
是( )
否( ) |
||
电子邮件 |
|
||||||||
登记人员姓名 |
|
职务 |
|
手机号码 |
|
||||
电子邮件 |
|
||||||||
提供信息内容 |
1.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情况; 2.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升级提醒; 3.目前发现的即将到达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期限的报关单信息; 4.国库反馈的无法划转退库税款提醒; 5.按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先退税、后核销”业务核销、放弃免税期届满提醒; 6.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具体事项及工作要求。
|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法人:
公 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
1)企业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登记人员姓名,最好为财务主管、经理或主管财务经理。
2)最多可同时留存2位登记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请填写完整。
3)企业申请终止服务时,只需填写“企业海关代码”和“企业名称”一栏。
4)本表必须有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的签字,并盖有企业的公章。
【特别提示】: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2.企业应保证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的真实、准确。若留存的接收提醒服务人员、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因企业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不准确或留存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由此造成信息失密或企业无法收到提醒信息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服务。
注:本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