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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督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全区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负责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区生态保护措施、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和提出新建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和生态脆弱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自然生态环境考核;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区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区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和市控地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区环保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区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县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区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牵头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指导乡村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环评和总量股
(三)污染防治股
(四)自然与生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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