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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拟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负责牵头建立全区统一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上级组织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
(六)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协调军队参与应急救援。
(七)负责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森林和草场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场火灾、水旱灾害等防治,综合监测预警自然灾害,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九)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十二)负责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十三)负责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收储、管理区级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
(十五)负责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
(十六)承担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安全生产、减灾救灾等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派出机构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上级组织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场火灾、水旱灾害等防治;会同区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森林和草场火情,发布森林和草场火险、火灾信息。
(2)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调度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派出机构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场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必要时,区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派出机构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5)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的职责分工,执行区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2.与区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各类许可事项的审批,并与区应急管理局衔接相关许可的审批事后监管。区应急管理局加强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共同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行业监管体系。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综治、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负责调查研究、起草重要、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全局目标绩效考核,开展党的建设、全区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信息宣传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公众知识普及,负责执法监督,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重要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二)应急指挥办公室。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拟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军队参与应急救援;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承担全区应对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协调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与现场保障;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承担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全区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收储、管理区级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负责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农村、森林、草场等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台风防御。
(三)危化矿山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区化工(含石油化工)、非煤矿山、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定相关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四)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全区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定相关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五)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负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全区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及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咨询电话:(0719)8665283
办公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85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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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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