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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京山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城,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观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镇(区)环境污染事放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京山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负责配合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和协调工作,统一管理京山市环境监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涉及生态环境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市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拟订具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控联防协作机制。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京山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定京山市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规章、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京山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京山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京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订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京山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京山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京山。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党办)。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局属单位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数字政府及局志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长碰头会、局长专题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参与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材料,组织政务督查、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等工作。牵头市委、市政府对我局重要工作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对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国家安全,牵头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党组重要文件、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相关工作。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综合调度、汇总、上报及目标任务考核工作。负责配合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和协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协调相关考核工作。承担本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系统档案管理。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卫生、车辆管理、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综合科、党办、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宣教科、
(二)规划与财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决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统筹协调国家、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等项目的管理,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综合性监督检查,监督指导本级能力建设、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绿色金融有关工作,承担环境税及涉企收费有关工作。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财务科
(三)水生态环境科。指导和监督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考核,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水生态环境科。
(四)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地方标准及规范。负责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工作,组织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大气环境科
(五)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负责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土壤生态科
(六)应急信访和政策法规科。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预测预警及应急演练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市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信息通报、损害评估和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反恐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及信访复查复核。负责“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管理工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承担市新闻审核和发布,归口管理政务新媒体。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对应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管控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工作,负责社会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法规及宣传教育科、生态环境应急和信访科。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根据市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承担相关生态环境审批工作。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八)固废与辐射环境监管科。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部门规章、地方标准及规范。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经营等管理工作。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基金审核监管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进口监管、代处置等相关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负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负责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分解和年度计划落实,负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承担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划、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对口荆门生态环境局联系科室为:固废和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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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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