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和规划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成果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林草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市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市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人工繁育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五)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生态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的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六)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市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生态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县区政府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市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县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县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自然灾害防救。配合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按要求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协调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发布地质灾害警报;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局报送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4.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利用保护、水土保持和地下水、河湖水、饮用水源地、河道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修复(含浅海湿地)、渔业水生态修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生态修复。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其他部门负责管理领域、行业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咨询电话:0546-8388882, 0546-8388887(帮办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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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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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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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主要负责人:杨成武办公电话:0546-8157887机构职能:受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履行管理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同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履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测绘管理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挂财务与审计科牌子)负责人:田万强办公电话:0546-8337667科室职能: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督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理、舆情、综治、综合考核、精神文明、意识形态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