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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地下管廊、路灯、市容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
(三)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管护、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依法征收本系统相关事项有偿服务费用。
(四)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城管执法队伍的集中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09〕303号批复及鄂发〔2016〕38号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物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向城市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乱停乱靠、滞留候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0.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1.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编制、统筹建设、综合协调等工作。
(六)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区道路、桥梁、隧道、地上地下管廊、排水、路灯、绿道、景园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防洪排涝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县城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检查督办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管理;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培育、监督与管理工作。
(八)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区景观灯饰亮化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门前三包”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
(十)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的落实。
(十一)负责县级城市管理有关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二)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十三)负责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指导并考核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履行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职责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不变。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草拟重要文稿;负责局行政公文的审查把关工作;负责文书、文印、印鉴、机要、保密和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应急、维稳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务宣传、新闻宣传、网络宣传、社会宣传和综合调研工作;加强新闻网络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负责局系统车辆管理调度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聘、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全县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培养、任用工作;负责拟定局系统用人计划,协助做好人员招录、使用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和评先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和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备案、监督、检查、考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
(四)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股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和形象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指挥、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制定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卫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协助编制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便是年度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县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相关征收办法;负责户外广告、景观灯饰、门面招牌、横幅布标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户外广告、景观灯饰、门面招牌的设置的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审核县城区景观灯饰设施的设置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户外广告、景观灯饰和门面招牌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
(五)基础设施管理股
负责县城区公共区域停车场(城区临时停车场)规划、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山洪沟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城市道路、排水、桥涵、照明、泵站、管廊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城市亮化美化工作;负责市政管理类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指挥、指导和组织协调;参与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城市公用事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县城区内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的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绿地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管理类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指挥、指导和组织协调;编制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指导并组织开展县城区内部门、社区、小区、庭院绿化工作;指导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
(六)执法监督和督察股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相对集中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指挥、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对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对容风纪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管理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督办。负责局机关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抓好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及协管人员的党风党及和廉政勤政教育,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负责查处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举报投诉;受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开展行风评议工作,治理全局经济环境。
(七)计财装备股
负责编制城管部门年度预算;对城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装备和人员服装的计划配置、采购发放和结算、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类应急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工作;承担城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各项经费的计划、申请、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城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并定期开展检查;组织编制城管部门年度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