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有关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负责全县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负责全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五)依法保护全县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全县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
(六)负责查处全县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案件,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七)负责培训全县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八)指导、协调全县民族、宗教团体有关事务,负责全县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有关事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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