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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3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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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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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原因 |
批准合并(分立) 文件和决议 |
合并(分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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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
纳税人 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负责人 |
生产经营 地址 |
是否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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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
纳税人 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税种 |
税额 |
税款所属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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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
纳税人 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负责人 |
生产经营 地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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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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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办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表单说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3.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4.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7.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