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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
2.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排水、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制定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
3.负责对区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组织、调度、指挥全市重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查处全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的、跨区域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
4.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拟订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5.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景观亮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公共场所的临时棚亭、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容貌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指导、监督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指导、监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指导、监督城市道路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城区扫雪除冰工作。指导、监督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扩)建工作。
6.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指导、监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市公园、大型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政设施的精细化养护维修、改(扩)建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城市防汛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城市道路照明工作。
8.负责全市智慧城管建设工作。编制全市智慧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并推动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智慧化升级扩容工作。制定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负责城市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更新工作。
9.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10.编制全市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发展计划,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进、交流工作。
11.编制市级城市管理工作资金计划,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12.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部门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期限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13.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对城市管理队伍的监督检查。推行城市管理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制。
14.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5.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园林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负责指导区县市政、园林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接收已竣工工程,并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对管理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提出大修、改(扩)建或者改造提升意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含城市照明)、园林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级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县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3.关于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洒扫保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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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黄凯电话:0533-2726397职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拟订等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安全保卫、值班、对外联络、接待、机关事务、车辆调度、后勤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