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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发展的相关法规、区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和执法监督。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实施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落实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承担区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等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养老服务规划、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难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区民政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抓好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配合组建全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推动其规范发展。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整合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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