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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随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随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配合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
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统一行使随县范围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党建、人事、规划项目财务、宣教、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协调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县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机关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生态环境舆情的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抱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牵头县承担的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水和大气环境股。指导和监督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与考核。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所在地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土壤环境和固废管理股。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织实施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局属二级单位及职责:
(一)随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县生态环境执法规划,拟定全县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执法;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及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执法;负责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执法。
负责组织落实全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执法工作,依法督办查处或直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组织全县综合性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落实各项专项清查及执法检查工作,配合落实各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稽查、突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交叉执法等执法行动,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
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等工作。
负责全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终端设施的建设、考核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负责全县环境应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12369环保举报平台的受理、转办、督查及相关统计工作。
指导全县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负责全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对全县范围内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及生态遥感等例行监测;按要求向县局提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负责全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负责本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建立辖区内应急监测网。
组织环境管理和监测业务技术培训、考核与交流,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
承担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预警监测、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等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
承担全县农村环境质量包括水、空气及土壤项目监测,及时掌握农村环境质量发展动态。
配合执法大队完成各类信访投诉监测。
承担县域内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区域、功能区及交通环境噪声监测。
完成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监测工作任务。
咨询电话:(0722)3339001
办公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洪山路与厉山大道交叉口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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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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