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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对进入省库而未进入市库的企业,按本条(一)款补齐;
(三)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符合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省、市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八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九条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