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依法起草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拟定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产业发展、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三)管理全县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活动,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及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相关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与整合。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和体育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县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
(八)对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九)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推进相关行业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推进红色旅游发展。
(十)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在公共视听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等重点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十一)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十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统筹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综治、机关效能建设、后勤事务等工作。统筹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综合文稿起草和组织重点调研。
(二)政工人事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及体育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股。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文物、体育专项经费。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
(四)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起草本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听证工作。受理旅游投诉。承担文化市场经营项目与活动的审批(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五)产业发展股(资源开发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统计工作,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工作。推进全县区域、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的整体宣传,以及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节庆展会活动,负责组织全县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承担全县文化、旅游、体育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开发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组织、指导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与整合。指导旅游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数据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拟订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六)公共服务股(艺术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实施国家、省、市相关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文化惠民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指导专业艺术场馆及旅游场所演艺工作。
(七)文物与非遗保护股。拟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工作。检查、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安全工作。具体负责红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分布实施计划。承担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确认、记录、传承、传播、研究、利用等工作。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库、数据库,征集并保护相关实物资料。推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与保护工作。
(八)广播电视管理股。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等重点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九)体育管理股。指导、协调体育事业发展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涉及体育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及高危险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县青少年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市场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拟定全县文化、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文化、旅游、体育行业日常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相关标准。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监管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组织文化、旅游、体育的行业设施与场馆、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文化、旅游活动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各科室做好全行业安全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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