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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环境标准、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实施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全市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参与办理全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负责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联络、信息共享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大气、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 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日照。
办公室、人事科、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固体废物化学品与土壤环境监管科(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牌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挂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牌子)、机关党委。
市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主要职责:
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和行使执法督导、重大案件查处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战略、政策、体制等的调查研究、成效评估等工作;协调推动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建设,为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承担环保产业技术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和供需对接等工作;承担循环经济发展辅助工作。
(二)承担主要污染物总量分解落实情况、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的协调调度工作;承担各区县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统计核实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技术支持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
(三)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分析推广工作,协调落实全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任务,承担全市机动车排气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承担机动车排气监测设备的抽检及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四)承担全市各类污染源(含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与推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质量信息预警、预报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
协助拟订全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审核和发布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络技术及安全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协助收集生态环境社会风险舆情;协调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承担绿色组织创建、协调辅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宣传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咨询电话:0633—8776661(电话) 0633—871700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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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信息化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重大政策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会议材料起草工作。